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4民初547号
申请人:辽阳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新洪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MA0QF7RC1G。
法定代表人:周久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庆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太子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5581803624。
法定代表人:杜红艳,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阳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阳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申请人辽阳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1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阳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延庆
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
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