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581803624,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太子岛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82MB15892753,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文化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08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04423.0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