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581803624,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太子岛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82MB15892753,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文化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08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804423.0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