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5680号
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新立基大厦15FA座。
法定代表人:陆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若菡,江苏北斗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江苏北斗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西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徐如泉。
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11元,减半收取5405.5元,由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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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晓燕
人民陪审员 葛天荣
人民陪审员 金 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