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392号
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51215G),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258号新立基大厦15FA座。
法定代表人:陆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若菡,江苏北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江苏北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蓝羽石。
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51元,减半收取为4775.5元,由原告南京新江南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教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