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富顺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世镇少湖路**。

法定代表人:雷英,总经理。

2020年10月14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收回富房建司的房产证(编号:F00007470,面积:213.4㎡)。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申请执行人的整个产权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赖富生、张长平违规转让给肖泽。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的职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赖富生、张长平与肖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一审、二审、再审均撤销了赖富生、张长平与肖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的职工在一审时,已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财产、账簿、档案进行了保全。但在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的房产证被肖泽用于了个人抵押贷款,故向法院提出前述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须明确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且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一)权利主体明确;(二)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明确。但申请执行人房建司提供的本院(2016)川032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3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5220号民事裁定书中均未将申请执行人房建司列为权利主体,且所涉生效民事判决撤销赖富生、张长平与肖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已变更(登记)为股权转让之前的持股股东,据此申请执行人房建司的执行申请均不符合上述条件,对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巫长兵

审判员  郑 伟

审判员  曾 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