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富顺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执监52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世镇少湖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雷英,总经理。

申诉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富顺房建公司)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3执复6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3月8日举行了听证,申诉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英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富顺房建公司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收回富顺房建公司所有的房产证(编号:***,面积**平方米)。

四川省***人民法院查明,已生效的该院(2017)川03民终346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5220号民事裁定中均未将申请执行人富顺房建公司列为权利主体,且生效民事判决撤销赖富生、张长平与肖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已变更(登记)为股权转让之前的持股股东。

四川省***人民法院认为,富顺房建公司向该院提出立案执行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须明确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且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一)权利主体明确;(二)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四川省***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川0322执1075号执行裁定,裁定对富顺房建公司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富顺房建公司不服,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富顺房建公司的产权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赖富生、张长平违规转让给肖泽。2016年1月4日,富顺房建公司职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赖富生、张长平与肖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且于2015年12月27日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缴纳保全费。但四川省***人民法院未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肖泽将申请保全的房产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后果。请求撤销四川省***人民法院(2020)川0322执1075号执行裁定,支持其强制执行申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与四川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就本案而言,申请执行人富顺房建公司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其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判决确定的主体为雷英等38人,富顺房建公司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川03执复66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富顺房建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人民法院(2020)川0322执1075号执行裁定。

富顺房建公司向本院申诉称:一、富顺房建公司请求收回其所有的房产证属行使所有权;二、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3执复66号执行裁定及四川省***人民法院(2020)川0322执107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执行监督。

本院对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诉审查程序应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富顺房建公司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16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据此,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中执行依据的判项内容为撤销赖富生、张长平与肖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富顺房建公司并非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故富顺房建公司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受理。

综上,申诉人富顺房建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3执复6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胡廷俐

审 判 员 茅 勇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颜 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1.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