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378号

原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世镇少湖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雷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正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林,***富世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俊,***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