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378号
原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世镇少湖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雷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正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林,***富世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俊,***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