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民终1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顺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沿江路15号附1-附5号。
法定代表人:雷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正远,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林,富顺县富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富顺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9)川032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的证据以及新的案情,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9)川032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富顺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宁川
审 判 员 马 超
审 判 员 曾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守益
书 记 员 郑云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