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