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3160号
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庆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635502973。
法定代表人:邱国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龙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伯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37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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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蔡中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