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509号
申请人江苏龙信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上格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江苏龙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上格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27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6月17日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上格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门市东灶港镇港西大道999-6内1号房、2号房、3号房不动产及位于海门市滨海新区福建路北侧的25-32-(066)-009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轮候)。轮候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于2020年6月4日向协助执行单位江苏中强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的工程款在人民币23516623.35元额度内采取了冻结、扣留措施。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续期的,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