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1869号之一
原告:江苏**钢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Q3Q4Y3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博德五金建材家具广场仓库7-39号。
法定代表人:危志芳,总经理。
被告:江苏龙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443354XH),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伯元,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钢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钢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钢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元、保全费1158元,合计25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陆 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清清
书 记 员 张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