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9125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静,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伯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文、季春欢,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江苏龙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徐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