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门区筑顶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龙信建设有限公司、海门市鼎辉纺织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443354XH,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陈伯元。
被执行人:海门市鼎辉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61793565F,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秦建辉,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海门市鼎辉纺织品有限公司、秦建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苏0684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余部分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洪健
审判员  王 欢
审判员  王卫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 乾
特别提醒: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逾期,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