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5执1043-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英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英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存款人民币115.5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