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英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英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5执1043-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英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英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存款人民币115.5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