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民终2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招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英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河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英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5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
审判员衣振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