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执38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丁志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志稳,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江苏中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丁志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电科技有限公司、丁志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800000元及利息(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1月8日止的利息,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电科技有限公司、丁志稳共同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自2015年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江苏中电科技有限公司、丁志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电科技有限公司、丁志稳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称,不清楚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同意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19年8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19年8月19日、10月31日、2020年1月8日、2月12日,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京东查询了被执行人永昌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登记等信息,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永昌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3个、丁志稳银行存款账户8个(均余额不足),未发现中电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公司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永昌公司银行存款91000元,经分配本案分得51674元。
4.2019年10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永昌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该住所地位于住宅小区,未发现被执行人永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下落。经委托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人民法院调查丁志稳、江苏中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获取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9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19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进程告知,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执行悬赏保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短信截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永昌公司、丁志稳、中电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永昌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3个、丁志稳名下银行存款账户8个(均余额不足),扣划被执行人永昌公司银行存款91000元,经分配本案分得5167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