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1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通港大道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178号8幢一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9元,减半收取为12069.5元,由上诉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曹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