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百顺洲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324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百顺洲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河沿街89号4006。
法定代表人:肖立洲。
被执行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曹增。
申请执行人苏州百顺洲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7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672.0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木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