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瑞玖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12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曹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瑞玖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任连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瑞玖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徒辛商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瑞玖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8275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12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国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