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6092扬州市中亚联运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02民初6092号
原告:扬州市中亚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渡江南路连运菜场综合楼2-4楼。
法定代表人:董宝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马,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
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330号。
原告扬州市中亚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市中亚联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中亚联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8元,保全费1625元,合计393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张 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时 曼
书 记 员  戚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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