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02民初6092号
原告:扬州市中亚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渡江南路连运菜场综合楼2-4楼。
法定代表人:董宝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马,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
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330号。
原告扬州市中亚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市中亚联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中亚联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8元,保全费1625元,合计393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张 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时 曼
书 记 员 戚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