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法院与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3261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94195-8,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青城村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该判决书: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犯罪所得,依法发还投资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追缴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罚金十五万元,追缴***罚金十万元,并追缴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犯罪所得17005600元发还投资人。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和银行存款较少,部分账户已经被冻结(冻结期间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登记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K0025、苏DV0025的车辆已经被查封,但因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间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保险、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保险、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五菱路以南、解放路以西的不动产已经被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间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截止2020年4月9日,尚未有被执行人人员、财产线索举报信息。

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1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犯罪所得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科琦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倪 超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一、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
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和苏D×××××的车辆(查封期间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三、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五菱路以南、解放路以西的不动产(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