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再8号
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4年8月2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审被告:陈明峰,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审被告:陈建强,男,汉族,1969年9月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青城村委青城**。
原审被告:言亚凤,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青城村委青城**/div>
原审被告:徐建强,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住宜兴市。
原审被告:常州市亮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青城村委青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青城村委青城**/div>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陈明峰、陈建强、言亚凤、徐建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亮声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苏0404民初5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复查中发现,该裁定书可能存在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苏0404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有7家关联公司,注册地,注册地为北京裁判文书网中可查询到涉***起诉的案件涉及全国各地,将近4000余件。根据***提供的起诉依据可看出***的借款操作模式具有相似性:1、有统一格式的借款合同,且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本息还款方式,并以类似于银行贷款合同中表格形式予以明确。2、借款人都出具了相同格式的收款确认书。3、借款以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相结合的方式,现金金额为借款本金的3%;本案原审中陈益勤、***的答辩意见称实际借款只有银行转账的194万,并没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另收现金6万元,根据该两名被告提供的其与***签订的《关于保证金退还或者罚没的补充协议》中可见,6万元是作为保证金交纳给***的,并未实际收到。
综上所述,***的借贷行为具有格式化、经营化的特点,且存在以虚增债务数额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套路贷”犯罪,非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苏0404民初5323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岳卫东
审判员 刘 霞
审判员 贺晓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芮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