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晟兴和板业有限公司、某某、言亚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10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39237946N,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纬二路1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9941958Q,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青城村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和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7087489Y,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清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彭德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兴和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本院作出(2020)苏0411执10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人员、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和银行存款数额较少,部分账户已经冻结(冻结期间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
工商信息
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投资信息。
证券、保险信息
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保险登记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V0025和苏DK0025及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D58257的车辆已经查封,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间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五菱路以南、解放路以西不动产已经被查封,目前本院已在其他案件中对该不动产进行处置,后续会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权利(查封期间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限制高消费
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兴和板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现场调查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兴和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继续生产经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2020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其如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但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高消费令、现场调查工作记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本院业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人员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1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倪 超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嘉兴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一、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
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和苏DK0025及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D×××××的车辆(查封期间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三、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五菱路以南、解放路以西的不动产(查封期间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