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潘、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1978号
原告:**潘,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宋家茔村(204国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高俊义,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香江路迎宾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赵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娟,女,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男,199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潘与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俊义,第三人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娟、赵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劳务费1760000元。2.第三人将(2020)鲁0281民初12004号判决书项下应当支付被告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41834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协议合同》,原告承揽了被告承包的第三人开发的晟高领御2#、5#楼工程的主体劳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如期履行义务,被告却在支付劳务费时屡屡违约。2020年4月,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起诉第三人,因该债权具体数额未确定,原告当庭要求被告撤回债权转让,后原告撤诉。现被告与第三人债权已经(2020)鲁0281民初12004号判决书确定,被告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第三人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但第三人未能支付款项,原告便诉讼立案,法院未审核通过,导致原告再次通过债权转让讨要劳务费不能。原告通知被告再次撤销债权转让协议,但被告迟迟不申请(2020)鲁0281民初12004号判决书项下债权的强制执行,仍然拖欠原告劳务费,严重损害原告利益。
被告辩称,欠款1418345元属实。
第三人陈述,原告诉被告的金额无异议。第三人已将(2020)鲁0281民初12004号判决书确认的款项交到胶州市人民法院,第三人再无给付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协议》,原告承揽晟高领御2#、5#楼工程的主体施工劳务。双方约定承包范围:2#、5#楼等约1万3千平方米(与其他劳务施工范围间对接部分的工程量由甲方现场安排划分,乙方须无条件服从)。1.正负零以下所有的工程量按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打包价为360元/平方米其建筑面积的结算按施工图纸实际面积来计算。2.正负零以上所有的工程量部分一次性打包,打包价为360元/平方米,其建筑面积的结算按施工图纸实际面积来计算。3.屋面女儿墙工程面积计算按屋面建筑面积(扣除楼梯间、机房间后)的20%计算面积,楼梯间机房间按实际面积计算价格按照360元/平方米的单价。以上约定的劳务承包价格已考虑人工涨价等所有因素(如需乙方提供税务发票,税金甲方负责)。4.一次结构单价为300元/平方米,二次结构为60元/平方米。双方约定付款方式:施工楼座主体六层一次性结构工程量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于10日内支付总工程量25%。主体一次结构封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量50%。二次结构完成后,春节前付至总工程量的80%,余款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付清。
原告施工完毕后与被告进行结算,经双方结算,原告施工面积共计12243㎡。
2020年3月31日,原告及案外人孙先国(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就甲方拥有的对第三人建设工程2016年8月2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依法转让给乙方。暂计300万元及利息,最终数额依工程审计后法院判决为准。
2020年10月28日,原告及案外人孙先国(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鉴于乙方持与甲方在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起诉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7日庭审时,经审理法官释明该债权具体数额未确定后,乙方当庭要求甲方撤回债权转让,甲方同意,后乙方撤诉。现双方对后续问题合意如下:一、甲乙双方皆同意:自2020年10月27日解除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乙方将债权文件资料原件交回甲方,双方因该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020年11月11日,被告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索要工程款,本院作出(2020)鲁0281民初12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715084.81元。二、被告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715084.8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终1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鲁0281民初120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第三人于2022年1月5日将案款727007.19元交纳至胶州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再次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双方就甲方拥有的对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8月2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曾在2020年3月3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后乙方及孙先国起诉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7日,乙方及孙先国当庭要求甲方撤回债权转让,甲方同意,2020年10月28日签订协议书后一方及孙先国撤诉。目前该债权部分数额已经相关判决书确定。现经双方合意,对该债权达成如下转让协议:一、标的债权、数额甲方拥有的对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2020)鲁0281民初12004号项下止2021年12月2日债权:855679.81元(工程款715084.81元、利息123995元),诉讼费11600元,保全费5000元。2021年12月2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也一并转让乙方。二、债权转让对价乙方同意以86万元受让甲方上述债权,以折抵之前为甲方实际施工甲方所欠乙方劳务费86万元。三、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受让该债权后,甲方尚欠乙方在晟高领御2#、5#楼施工的其余劳务费,在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
2021年12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书》,载明:“鉴于乙方持2021年12月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起诉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法院以一事不再理未能予以立案,乙方因此要求甲方撤回债权转让,甲方同意。现双方对后续问题合意如下:一、甲乙双方皆同意自2021年12月23日解除2021年12月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乙方将债权文件资料原件交回甲方,双方因该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二、乙方因承建晟高领御2#、5#楼等甲方总包工程的劳务费按原数额、欠付时间计算本息。三、甲方承诺在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乙方(2020)鲁0281民初12004号项下债权(工程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至本协议签订日共计86万元,剩余劳务费在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
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现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41834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原告完成涉案工程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418345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虽然曾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双方最终合意解除。第三人已经履行了对被告的给付义务,原告要求第三人将(2020)鲁0281民初1200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当支付被告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劳务费14183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3元(原告**潘交纳10320元,由法院退回1537元),保全费4798元,由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宝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文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