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31号
申请人:***,女,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九龙镇东宋家茔村(204国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98175U。
法定代表人:高俊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依据为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1456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431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询房产、土地、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线索;经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辉明
审判员  贾立超
审判员  赵联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