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81民初204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宋家茔村(204国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9817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7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2月1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272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称可以优惠价格买到便宜工抵房,原告先后以现金和抵顶房租的方式向被告支付272500元要求购买一套。2010年5月份,案外人诸城市昊昕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款项。此后,被告和案外人诸城市昊昕置业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既不向原告返还收取的款项也不交付房屋。原告多次主张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购房款272500元,于2023年8月14日前还清,以上款项付至原告***,开户行****银行胶州支行,卡号****的银行账户上;
二、若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或者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2010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272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与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所有纠纷以本调解书为准得到全部解决,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纷,双方不再互相主***。
案件受理费2694元,保全费2226元,均由被告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