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47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4月2日生,住胶州市。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9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车辆信息;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信息;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行踪,未能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