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宋家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98175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36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督卡和便民服务卡。本院依法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57元其中包含执行费670元。经本院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因新冠疫情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未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