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3民初1197号
原告:安徽三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雨,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池州市皖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亮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灵,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三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皖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董晓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代慕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