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723执27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723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书记员 徐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