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364号
原告:**,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女,199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张乾,男,200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军,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军,山东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成圳,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原告**、**、张乾诉被告***、宗成圳、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张乾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乾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乾负担。
审判员 苏 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