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406民初1072号
原告:***,农民。
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住现枣庄市山亭区零九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住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5年2月1日、2015年5月23日、2016年4月5日、2016年4月7日借给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累计1050000元,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条及说明。2016年4月2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6年5月底前支付本息,两被告至今未还。要求:1、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50000元及利息83400元(从借款之日起到起诉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利息);2、被告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我收到借款1050000元。
被告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愿意对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2015年2月2日、2016年4月5日、2016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150000元、450000元、200000元,共计1050000元。2016年4月22日原告作为甲方(债权人)、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债务人)、被告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还款协议》,内容:甲方累计借给乙方现金1050000元,共计壹佰零伍万元整。二、上述款项乙方承诺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2%计算(以借条日期支付利息)。三、上述款项乙方承诺将办公楼处置后将所有借款本息给付甲方,最迟在2016年5月底前给付。四、丙方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五、如乙方不按时给付本息,甲方在借款到期后有权双倍主张利息。三方签字、盖章。2016年4月22日。乙方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说明、活期存款交易简要报表,网上银行交易明细、还款协议、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三方签订《还款协议》明确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起算日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在《还款协议》中自愿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该借款及利息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50000元及利息(1、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按月息1.2%的利率计算;2、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按月息1.2%的利率计算;3、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按月息1.2%的利率计算;4、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按月息1.2%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