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莲青山风景区(景区广场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信中北街16号院10号楼4层444。 法定代表人:***,董事。 再审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方向***支付装修押金时虽然备注“来广营赢**便民服务中心押金”,但绝非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更无法得出***收款具备合法根据的结论;(二)我方已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工程的施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判令***公司向我方支付工程款,不论***公司与佰达利(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达利公司)以及***与佰达利公司是什么关系,如何约定合作,与我方毫无关系,更无权通过约定处分我方的合法财产。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提交意见称,(一)我一审提交的证据3万元收据显示,交款单位为北京红食溯源科技有限公司即***公司,收款方式为我代收。同时,**公司提交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显示,**公司支付的3万元用途为来广营赢**便民服务中心装修押金。此外,经本案二审询问,**公司承认因该公司为施工方,经发包方(承租方)北京红食溯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1通知而缴纳了3万元装修押金;(二)**公司与***公司之间工程款纠纷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7692号文书判决,法院建议就装修押金向我另行主张权利问题,属于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通过再审等方式予以解决,与本案和我无关。综上,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向***转款3万元时将该款项备注为“来广营赢**便民服务中心装修押金”,**公司亦认可因存在施工关系而按照***的要求缴纳该装修押金;***作为佰达利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系基***利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收取该押金。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形,对于**公司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公司返还装修押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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