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平行路、远大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0715M。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0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鲁028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