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莱阳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2民初4350号
原告:***,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薛莉,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莱阳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函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莱阳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