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13执1112-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永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被执行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烟台永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27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