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02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鲁060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56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6月3日,烟台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65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文  君
书记员 林上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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