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3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塔山东路1号楼附301-308号。
法定代表人:翟美红。
被执行人: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上坊居委。
法定代表人:李元庆。
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以(2021)鲁0602执保21号保全裁定对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8446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兴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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