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389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塔山东路1号楼附301-308号.
法定代表人:翟美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上坊居委。
法定代表人:李元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1月6日,本院以(2021)鲁0602执保21号之一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31844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0559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兴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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