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尚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1048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尚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艾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巧金,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翟建州,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海上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吕德佳,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新雅海韵山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赵梓彧,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尚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海上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各一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前财产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海上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新雅海韵山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烟台尚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  小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梦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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