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02民初5396号
原告: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塔山东路塔山明珠小区1号楼附301-308号。
法定代表人:翟美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劲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上坊居委。
法定代表人:李元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滨,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184461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所发包的北上坊名居一期二、三区35楼至49号楼以及地下车库工程三标段工程。2018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两份《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富春山居2、3、4号楼商业17号房屋抵顶所欠原告工程款2873175元,以富春山居房产2、3、4号楼商业22号房屋抵顶所欠原告工程款2887337元。2019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产回购协议》,约定被告对上述抵顶房屋进行回购,回购价5184461元,被告于2019年8月29日支付2000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1前一次性付清,原价与回购价差额双方各自处理。2019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付款200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前支付给原告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回购款3184461元;
二、原告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38元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庆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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