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恢419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理。
被执行人:德阳德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德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