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执恢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上坊西南街2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斌,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只楚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科技工业园汇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程,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只楚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6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李春国
审判员 林文江
二0一九年十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彤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