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隆兴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隆兴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隆兴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隆兴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院将此案移送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武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