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华众置业有限公司

***与烟台市华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民初3062号
原告:***,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华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
法定代表人:姜鹏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众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山东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华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栾琪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