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华众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华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17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红玉,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华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
法定代表人:姜鹏杰,总经理。
林红玉与烟台市华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鲁0612民初17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华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林红玉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过审查认为,烟台市华众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市华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50000元的冻结和对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服役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曲继伟
人民陪审员  林治甫
人民陪审员  姜宝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栾琪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