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出口加工区蓝领一期办公楼B区216B室。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玉清东街16070号华清大厦14号楼605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法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款项已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4月21日、8月2日、10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划拨了被执行人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16593元(其中,依法结算案件执行费290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5800元(其中,依法结算案件执行费1400元)、358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经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执行人员到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5、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欠款已执行完毕,其限制高消费措施已撤销。
6、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04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书波
审 判 员 殷庆伟
审 判 员 郭 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运
书 记 员 连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