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郑法明,男,1954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26691904M。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郑法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070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法明、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4月30日、2021年8月7日、2021年9月23日、2021年12月18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2月16日经网络查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少委
审判员  郑 清
审判员  苑振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