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

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513号

申请人: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解放路**(万国商贸城沿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旭忠,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围子街道董家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董家村/div>

主要负责人:***,主任。

申请人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围子街道董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梅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翟忠勇